克日,谢某某因非法收购林木,被杭后森林公安局陕坝派出所处以罚款1850元的处罚。11月8日,杭后森林公安局陕坝派出所的民警对辖区木料厂举行例行检查。检查到陕坝镇中南渠村谢某某谋划的木料加工厂时,民警发现院里堆放着新近采伐的杨木。
经查,有71根杨木无法提供正当泉源证明。谢某某说,这些杨木是他10月28日晚上从临河的吴某某手中收购的。其时他向吴某某要过林木采伐许可证,吴某某说没办证。
谢某某共收购2.6米长杨木71根,折合材积5.14立方米,其行为已涉嫌非法收购林木,违反了《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划定。凭据《林业行政处罚法式》第二十六条的划定,陕坝派出所将谢某某非法收购的林木先行挂号生存,并对谢某某作出罚款1850元的处罚。
小贴士<<<《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划定:在林区谋划(含加工)木料,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料收购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正当泉源证明的木料。
前款所称木料,是指原木、锯材、竹材、木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其它木料。巴彦淖尔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袁雅芹通讯员 郭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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